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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议议物管新规

发表于2016-11-13


《扬州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从下简称物管新规)最新修订版颁布了
坦率讲,细读之后第一感觉:预料之中,期望之外。
其实,单单吐槽扬州物管新规有失公允。
何谓预料之中:主撰大爷永远离不开"纪晓岚们"。肚里的货尽管去"宁古塔"淬炼过了,但头脑中的"四库"思维早成定势。
再看期望之外:这是敏感话题,简略说:中国法制建设落后,而且严重落后。物业,业主,物管…法理上皆源于物权法。
而中国物权法颁布至今已经整整十年了,尤为关键的是,这十年却却是房地产巅峰时期(物权法不单指房地产),经验多多,教训更多。
物权法的性质是私法,注意,其性质是私,私即私有。就私法本身而言,是立于私这个基点而赋予的确认和维护直至保护,从而达到其不受侵犯的最终目的。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遗憾的是,在中国,立法者是御用的,立法机关相当于翰林院,而元老院基于利益集团所需,加之国家政冶,经济体制几十年公有加计划的惯性及后遗症所致,那些徒有虚名的智库,智囊,参事,砖家们本身习惯思维是:按朝庭要求或直接遵从"上喻"编撰才能"安全第一"。
略举一弊:主管者,裁判员,仲裁人,审计人,甚至连执行人…全由一个衙门掌控;老爷,师爷,帐房,衙役,捕头…都是四川变脸的道具行头…呵呵,你懂的。
所以啊,物权法本身尚有不足,扬州物管新规尽管修订了N次了,新瓶装旧酒,换了马甲,味道一样。
新规又有了,摸着石头过河丶交学费的理由或借口也随之产生了 。
发表于2016-11-13
遗憾0812,您好!您所发的帖子“议议物管新规”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发表于2016-11-13
遗憾0812,您好!您所发的帖子“议议物管新规”已被设置为固顶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发表于2016-11-13

楼主发帖必须顶啊

发表于2016-11-13

楼主讲的在理呢

发表于2016-11-13

顶一楼

发表于2016-11-13

楼主懂的知识蛮多的

发表于2016-11-13

没办法,这就是中国

发表于2016-11-13

发表于2016-11-13
引用:娇滴滴客在2016-11-13 18:55:56写道:
8楼

没办法,这就是中国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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