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 | 1 |
/1页
go

主题:扬州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结算年度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发表于2017-08-22

关于做好全市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扬人社〔2017〕25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乡管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全市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有关工作,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发〔2017〕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在校学生参保对象范围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在校学生包括:托幼机构儿童、各类中小学生、高等院校和职技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统一参保缴费方式和缴费时间

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在校学生个人缴费实行年度缴费制度,政府补助标准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2017年全市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最低财政补助标准为470元)。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筹资机制。

原则上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15日为在校学生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用集中缴费期。以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为单位,统一办理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和保费代征工作。各医保经办机构加强与学校沟通协调,优化参保缴费流程。

三、统一个人缴费标准,调整医保结算年度

在校学生参加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130元/人·年。按规定落实我市城乡低保、孤儿等医疗救助对象及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保资助政策,确保应保尽保。

从2018年元月起,全市实施包括在校学生在内的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城乡居民医保结算年度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关于调整医保结算年度过渡期有关事项

(一)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2017年4—6月未缴费的未入学(托)儿童,于2017年9月新入学且按期足额缴纳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其享受待遇起止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新入学在校学生不需要补缴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保费用。

(二)2017年4—6月足额缴纳原城镇居民医保费的未入学(托)儿童,于2017年9月新入学(托)的,其享受待遇起止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新入学在校学生不需要补缴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保费用。

(三)参加并按期足额缴纳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在校学生,其享受待遇起止时间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校学生不需要补缴2017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保费用,享受原城镇居民医保待遇;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个人缴费高档标准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市外户籍的高等院校及职技校全日制新入学学生,在取得学籍并按期足额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自到校报到之日起开始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上述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于原城镇居民医保结算年度为非自然年度统筹地区的参保人员。

五、确保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工作落到实处

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责任。要加大对学生参保缴费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对新入学的高等院校及职技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宣传力度,确保在校学生应保尽保。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教育局                扬州市民政局

2017年8月18日


上一页 | 1 |
/1页
go